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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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1 【字体:大 中 小】
厦思委办〔2015〕20号
区直各部、委、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求,吸引台湾地区青年到思明区就业、创业,为我区深化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台湾青年,是指入职于我区总部企业和商贸业、旅游业、会展业、金融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时尚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根据《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4〕40号)认定,详见附件1),或在上述领域内自主创办企业的台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二条
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工作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牵头,各街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扶持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台湾青年所在企业或所创办企业在思明区注册,依法经营并缴纳税收。
(二)具有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台湾青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思明区注册创办企业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思明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的优秀台湾青年,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各街道初审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复审后,报区政府研究认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四条 社保补贴。对与台湾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第五条 扶持对象补贴。
(一)就业补贴
在我区企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本办法出台后在厦亦无房产交易记录,在厦租房并实际居住,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人民币500元/月。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创业补贴
1.台湾青年作为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加由我区主(承)办的创意创新创业邀请赛或其它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竞赛并获奖,且以获奖项目在我区注册成立企业的,可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租金在人民币5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5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5000元/月给予补贴。场所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其他台湾青年项目在我区注册成立企业,可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租金在人民币1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1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1000元/月给予补贴。场所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其他
(一)已享受市、区购(租)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租房补贴政策。
(二)扶持对象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三)每位扶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由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向企业纳税所属街道提出申请。
(二)各街道对扶持对象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扶持对象建议名单。
(三)在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公示,时间为3天。
(四)公布审核结果。
(五)由各街道办理优惠政策兑现手续,扶持资金一个季度兑现一次。
第八条 需提交的材料:
(一)《思明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至4)。
(二)扶持对象所在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缴纳社保证明。
(三)扶持对象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就业许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个人租房补贴或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的,需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每年由各街道定期核实企业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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