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代理人及其国家主管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而办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
《议定书》已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马德里协定》共存。
每一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指定在一个或者更多的国家保护申请人的商标;在同一种申请书中,申请人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
一、申请人资格
我国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 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B. 或者在中国具有居住所;
C. 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